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48號原告 陳振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返還附表一所示土地及附表二所示建物(下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並移轉登記予原告,則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而原告主張系爭房地之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8,880,000元,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8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8,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3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佩伶附表一:土地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地段地號平方公尺桃園市觀音區大湖段641447.681039/100000桃園市觀音區大湖段641-1447.691039/100000桃園市觀音區大湖段6482237.531039/100000附表二:建物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地段建號平方公尺桃園市觀音區大湖段86278.191/1建物門牌號碼面積權利範圍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5樓78.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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