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花交簡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花交簡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花交簡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3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增加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欄第3行「確定」之記載後,應增加「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二案接續執行」。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
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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