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6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5之罪刑,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98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
3年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3月2日│98年1月15日│98年4月6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8年度偵字第1196號│98年度毒偵字第119號│98年度偵字第1769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8年度易字第205號│98年度訴字第355號│98年度易字第227號││├───┼─────────────┼─────────────┼─────────────┤││日期│98年4月23日│98年4月30日│98年5月14日│├───┼───┼─────────────┼─────────────┼─────────────┤│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98年度易字第205號│98年度訴字第355號│98年度易字第227號││├───┼─────────────┼─────────────┼─────────────┤││日期│98年5月21日│98年5月25日│98年6月11日│├───┴───┼─────────────┼─────────────┼─────────────┤│備註│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325號│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348號│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367號│└───────┴─────────────┴─────────────┴─────────────┘┌───────┬─────────────┬─────────────┬─────────────┐│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3月2日│98年4月6日│98年2月11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578、622號│98年度毒偵字第578、622號│98年度偵字第4871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8年度訴字第488號│98年度訴字第488號│98年度易字第635號││├───┼─────────────┼─────────────┼─────────────┤││日期│98年7月22日│98年7月22日│98年12月7日│├───┼───┼─────────────┼─────────────┼─────────────┤│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98年度訴字第488號│98年度訴字第488號│98年度易字第635號││├───┼─────────────┼─────────────┼─────────────┤││日期│98年8月10日│98年8月10日│98年12月31日│├───┴───┼─────────────┼─────────────┼─────────────┤│備註│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95號│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795號│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2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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