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8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8069號債權人 林韋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盧岱蔚 、 張皓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帳號00000000000000之存摺封面影本。
㈡提出帳號00000000000000之存摺封面影本。
㈢提出帳號0000000000000000之存摺封面影本。
㈣確認張皓森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㈤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629,71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