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04號原告 劉運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順源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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