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除字第1641號聲請人 廖紹元 (即 余麗鳳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聲請人就本院於民國10
7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0005關於股票號碼「85-ND-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85-NX-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