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86號原告3429甲0000000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趙君宜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9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李佳靜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