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243號聲請人乙○○
丙○○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甲○○之第一順序繼承人有LorenceChen、 陳威融 等2人,有卷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足參,依上開規定,其遺產應由配偶 劉淑卿 與LorenceChen、陳威融繼承。聲請人丙○○為被繼承人甲○○之父親,乙○○為被繼承人甲○○之兄弟為第二、三順序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甲○○之遺產,並無繼承權,是其聲明拋棄,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