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15號聲請人 王經文 訴訟代理人 王雅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1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宏文┌────────────────────────────┐│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0│1│1000│├──┼──────────┼────────┼──┼──┤│002│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0│1│1000│├──┼──────────┼────────┼──┼──┤│003│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0│1│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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