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8年度易字第1146號),經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回復其損害,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林宜靜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