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78號債權人臺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繼興 代理人 楊惠萍 債務人 李芳彰 債務人 李侑原
一、債務人李芳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 伍佰 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芳彰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侑原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7,860元│106年12月13日起至│2.9447%│107年1月14日起至│週年利率2.9447%││││107年6月12日止││107年7月13日止││││├──────────┼──────┼──────────┼──────────────┤│││107年6月13日起至清償│3.2124%│107年7月14日起至│週年利率3.2124%││││日止││清償日止││├─┼─────────┼──────────┼──────┼──────────┼──────────────┤│2│79,682元│106年10月13日起至│2.9447%│106年11月14日起至│週年利率2.9447%││││107年4月12日止││107年5月13日止││││├──────────┼──────┼──────────┼──────────────┤│││107年4月13日起至│3.2124%│107年5月14日起至│週年利率3.2124%││││清償日止││清償日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