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5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陳明 債務人 陳惠美
一、債務人陳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惠美向債權人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明於104年1月16日,邀同債務人陳惠美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二筆合計新臺幣7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4年1月16日起至109年1月15日止。詎料債務人陳明於106年12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權人如對債務人陳明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陳惠美給付之。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4,380元│106年12月15日起至│20%│107年1月16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280,786元│107年2月15日起至│20%│107年3月16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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