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7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蔡秋萍 債務人 蕭紹宇 債務人 蕭陳 利花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償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蕭紹宇前就讀國立台北大學邀同債務人 蕭陳利花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7871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9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蕭紹宇自民國106年10月1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7871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蕭陳利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78,710元│106年9月16日起至│1.15%│106年10月17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7年2月5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07年2月6日起至│2.15%││││││清償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