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5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與 李瑞仙 、 官有鍊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加蓋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大小章。
二、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國外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李瑞仙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李瑞仙已遷出國外,並於民國
105年12月12日申登,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核須向國外送達之,故請陳明是否撤回對李瑞仙聲請之部分。
三、經和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貸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書,核該契約書載明貸款利率為年利率19.99%(固定利率),故請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四、請釋明本金為新臺幣25,542元、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1年12月
7日之依據,並應提出帳務明細資料、加速條款約定書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