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5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恆春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盧玉棟 上列聲請人與 郭昭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加蓋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印章。
二、請釋明消防安檢代執行費為新臺幣37,905元之依據,並應提出各項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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