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035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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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03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0358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蘇東隆 債務人 蕭又中 債務人 吳文仁 債務人 吳文元 債務人 顏吳美英
一、債務人蕭又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吳美雲 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吳文仁、吳文元、顏吳美英繼承被繼承人 吳炳煌 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零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