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4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48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蘇韋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捌仟肆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韋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1月22日止累計38,459元正未給付,其中37,781元為消費款;678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0,454元│105年11月23日起至│7.04%│無│無││││清償日止││││├─┼────────┼─────────┼────┼─────────┼────┤│2│17,327元│105年11月23日起至│15%│無│無││││清償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