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00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徐政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零貳拾肆元,及其中陸萬玖仟零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其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王宏銘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