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459號聲請人乙○○
丁○○己○○○甲○○○
41弄丙○○上列聲請人因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戊○○○○○○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願拋棄繼承,爰依法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繼承。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戊○○○○○○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死亡,其配偶為 林翠花 ,並育有長女 張嘉容 及次女 張筱 媜有戶籍謄本二份在卷可憑,是其繼承人依前揭條文所定之順序應分別為其配偶林翠花、長女張嘉容及次女 張筱媜 三人。聲請人五人為被繼承人之姐、弟、妹,有卷內戶籍謄本足佐,聲請人五人固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惟被繼承人之配偶林翠花、長女張嘉容及次女張筱媜,未於法定期限內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此有本院查詢資料可證,則被繼承人之配偶林翠花、長女張嘉容及次女張筱媜依法即為戊○○○○○○之繼承人,是聲請人五人於繼承開始時並無繼承人之資格,亦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是其等向本院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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