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6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鈞院以94年度催字第22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94年11月26日刊登蘋果日報,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94年催字第27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聲請人並未提出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其他相類傳播工具之證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佩珠┌───────────────────────────────────┐│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一│ 陳進德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94年11月5日│新臺幣37,8│RH0000000││││二信用合作社百福││00元││││││││││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