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簡字第407號上訴人即被告 沈建國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勿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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