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03號原告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被告隆來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森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以112年度補字第89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0,324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卷第1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曾煜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