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36號原告 任如蘭 被告 鄧峻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峻豪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6,5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