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聲再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聲再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煙毒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3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王來福 上列聲請人因煙毒案件,對於本院73年度上訴字第62號中華民國73年3月2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72年度偵字第662、99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王來福對於本院73年度上訴字第62號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該號確定判決繕本,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於法有違,應依同法第433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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