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0210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柒佰肆拾參萬柒仟柒佰玖拾元,及自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周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