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4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4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4033號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炳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柏宏林學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 伍佰 元:按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七之十九條但書第一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伍佰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伍佰元,而不論債權人該次請求金額之多寡或請求標的之數量為何,此乃本條款之文義解釋所當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五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十七號參照)。查本件係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分別對債務人林柏宏、林學明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依前開座談會意旨,核應徵收裁判費壹仟元(每人應徵伍佰元),債權人已繳納伍佰元,尚須再補繳裁判費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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