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蘇啟新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陳眉秀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劉士銘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債務人 鍾小鶯 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鍾小鶯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裁定附卷足憑。另本件債務人有如上開當事人欄所列已申報之債權人,有本院編製之債權表在卷可考。經命債務人提出清算財團清單後,本院於99年7月19日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同時經債權人同意後,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忠憲附表:
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一)存款新台幣121元,經債權人同意後不予分配。
(二)摩托車(車號:000-000,已毀損不堪使用,因欠稅始未予報廢),經債權人同意後不予變賣,本裁定確定後,塗銷清算登記。
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無。
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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