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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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139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珮淇 訴訟代理人 郭福榮 被上訴人即被告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寶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3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2,
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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