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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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30號原告 洪劍秋 被告 康育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636號過失傷害(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唐中興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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