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號原告 楊碧釵 被告王約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交簡字第4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黃佳琪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