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交簡字第7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交簡字第7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交簡字第七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六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內「WTO」更正為「WTQ」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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