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153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孟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漏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沒收部分,應增列扣案之螺絲起子壹把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沒收部分,漏寫扣案之螺絲起1把沒收,故增列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