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31號再審聲請人 王麒瑞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本院104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書記官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