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43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務人 高淑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高淑妹於民國93年2月6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如下之本金及利息:(一)本金:新臺幣(下同)29,894元。(二)利息: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點八八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已計未收利息共1,524元。(三)延滯期間利息:自96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29,894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96年4月10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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