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80號原告項一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自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邑富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捌仟伍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