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6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6312號聲請人高島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瑛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建龍 、 謝佩靜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1紙。
二、請釋明提示日。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6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6312號聲請人高島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瑛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建龍 、 謝佩靜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1紙。
二、請釋明提示日。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