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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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75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吳弘鵬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拾壹月伍日起延長貳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98年8月5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故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於原禁止接見、通信部分,因業經詰問相關證人完畢,已核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故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