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12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97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18,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原告僅繳納3,970元,尚不足8,11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