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13號原告宏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清華 原告福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嶽 原告宏達電清潔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李世明 被告龍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施林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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