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9號和解筆錄
原告 巫帥 依被告 廖炳昌 被告 廖均順 被告 廖萬紘 被告 廖濬豪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9號就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52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四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張紹省檢察官許宏緯書記官張馨尹通譯呂家瑋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 巫帥依 被告廖炳昌被告廖均順被告廖萬紘被告廖濬豪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捌萬元,當庭給付完畢,並當庭書寫道歉信向原告致歉。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104年簡上字第52號廖炳昌、廖均順、廖萬紘、廖濬豪傷害案件告訴,並同意給予緩刑。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巫帥依被告廖炳昌被告廖均順被告廖萬紘被告廖濬豪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張馨尹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