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0366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信鎂板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甲○○是否為債務人,若是,並請敘明對之請求原因事實為何。
㈡信鎂板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