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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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30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因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7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77號裁定淮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董明惠┌──────────────────────────────────────────────────┐│附表:95年度除字第8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蔡慶宗 │合作金庫銀│0000-000-000│48,800元│95年1月15日│KM0000000│││││行鳳山分行│97-8│││││├──┼──────┼─────┼──────┼────────┼───────┼──────┼───┤│002│楊 黃寶玉 │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52,600元│95年1月15日│CK0000000│││││行鳳山分行│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