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24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催字第191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9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文廣┌──────────────────────────────────────────────────┐│附表:94年度催字第19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林忠毅 即揚基│彰化商業銀│000000000│16,821元│94年11月28日│CK0000000││││土木包工業│行鹽埕分行││││││├──┼──────┼─────┼──────┼────────┼───────┼──────┼───┤│002│林忠毅即揚基│彰化商業銀│000000000│9,188元│94年11月28日│CK0000000││││土木包工業│行鹽埕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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