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
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毀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年10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54條│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犯罪日期│87年6月24日│87年7月2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9339號│度偵字第1116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87年度易字第2456號│87年度訴字第1153號││實├────┼─────────────┼─────────────┤│審│判決日期│87年10月1日│87年10月29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87年度易字第2456號│87年度訴字第1153號││決├────┼─────────────┼─────────────┤││判決日期│87年11月7日│88年4月14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合減刑要件││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2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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