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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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9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間某日起至同年三月三日犯常業詐欺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六六二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