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О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六號,偵查案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三六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捌包,合計淨重貳點零零公克(包裝重壹點肆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查獲時,扣得海洛因三點九公克,而該案業因無證據證明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三六0號),惟扣案之海洛因三點九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海洛因雖於扣押物品清單上記載重量為三點九公克(八十八年度白保管字第一一一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一四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係海洛因八包,合計淨重二點00公克,包裝重一點四0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第00000000號檢驗通知書附卷足憑,是扣案合計淨重二點00公克、包裝重一點四0之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