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6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6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許添棟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游郁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9,627元,及自民國100年
6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須給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9,605元,及其中新臺幣79,895元,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600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