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3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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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3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3333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明確之債務人姓名。
2.債務人之戶謄(記事勿省)。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蘇昌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