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3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3176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之明確姓名及戶謄(記事勿省)。
2.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影本)。
3.聲請費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蘇昌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