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3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3170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退票理由單上之退票日為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書記官楊祖明